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45號原告 江博田 (原名 江田合陞 )訴訟代理人 許仁豪 律師被告徐儷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36,2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1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6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玉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13日
書記官廖丁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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