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93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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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9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937號原告 林有新 被告 林有智 原告與被告林有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未標明幣別者同)12,187,427元【計算式:11,249,000元+美金29,730元×31.565(訴訟繫屬日105年10月19日美金匯率)=11,249,000元+938,427元=12,187,42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9,27
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5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育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5日
書記官林水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