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3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3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酌定檢查人報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350號聲請人 王世坤 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檢查人報酬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並為財產上之請求者,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饒佩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6日
書記官王楨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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