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票字第10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0年度票字第1015號聲請人冠融財務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宥忻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VIDABERNADETHMALINIS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更正利息起算日自提示日110年2月20日起算。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5月6日
簡易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0年5月6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