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桃簡附民字第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桃簡附民字第73號原告 邱奕峯 被告 夏鴻達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110年度桃簡字第48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5月6日
刑事二庭審判長法官劉家祥(主辦)
法官陳昭仁法官陳炫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世揚中華民國110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