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22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2253號債權人 李健宏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黃守蓮 、 郭榮樹 、 鄭不 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前段、第2項及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黃守蓮、郭榮樹、鄭不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9日裁定命其於5日內補正:「㈠聲請狀所載聲請人姓名:李健宏,與印章: 李建宏 不同,請確認聲請人姓名為何?㈡提出債務人黃守蓮、郭榮樹、鄭不之最新戶籍謄本。」,此裁定因債權人應為送達處所遷移不明而遭退回,故本院再依職權為公示送達,惟債權人迄今仍未補正,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4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