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325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聲減字第32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25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號上列受刑人因加重搶奪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34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加重搶奪罪,減為有期徒刑捌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95年10月29日犯刑法第326條第1項之攜帶兇器搶奪罪,經本院以96年度上訴字第1005號(偵查案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350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至本件受刑人雖分別於96年7月23日及同年9月28日,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發布通緝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通緝紀錄表在卷可憑,然因受刑人遭通緝時間皆在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施行日即96年7月16日之後,依同條例第5條「本條例施行前,經通緝而未於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以前自動歸案接受偵查、審判或執行者,不得依本條例減刑」之規定,自不在上開所定不得減刑之列,依法自應減刑;另受刑人經原確定判決諭知沒收部分,雖不在本件聲請減刑之列,但仍應一併執行,皆併此敘明。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24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康應龍法官趙春碧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次芬中華民國96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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