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家訴字第2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家訴字第2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回復繼承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家訴字第274號原告 李健生 原告 李家珊 原告 李昌懋 原告 李明翼 原告 李明徽 原告 李明賢 原告 李星杉 原告 李顯宗 原告陳 李月香 原告 李獻忠 原告 李永順 原告 李英郎 前列十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徐原本律師被告 李坤地 被告 李亦昌 被告 周李招 被告簡 李含笑
72弄21號被告李素蘭
樓被告 李素梅 被告 簡李素惠 被告 李淑玫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坤地等間請求回復繼承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1,627,10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90,3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二十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6月20日
家事庭法官王兆飛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6月20日
書記官姜國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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