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296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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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29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二九六三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受刑人因盜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九十年度執聲字第一九八四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甲○○前犯盜匪罪,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九十年九月二十一日以法九十矯字第○三0四九七號函核准假釋,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十二日後,其刑期終了日期為九十二年一月二十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二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孫惠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沈秀珍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二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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