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重訴字第3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347號上訴人即被告 李漢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李幸模 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2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依上訴聲明所載,本件上訴利益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4萬8,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萬3,617元,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命其補正。
中華民國111年2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方鴻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2月10日
書記官陳紀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