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審交簡字第3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審交簡字第364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以諾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163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民國一一0年十二月六日所為一一○年度審交易字第八三七號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林以諾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前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6日以110年度審交易字第837號裁定改依簡易判決處刑,茲因告訴人 楊荏雅 於111年1月25日具狀撤回告訴,本院認本件不得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爰撤銷原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第3款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2月10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陳秀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建宏中華民國111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