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單聲沒字第4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單聲沒字第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單聲沒字第45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起通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7年度聲沒字第58號、107年度偵緝字第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仿冒「HELLOKITTY」商標圖樣之保鮮盒 伍玖玖組 (壹組參個合計壹仟柒佰玖拾柒件)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吳起通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7年1月22日以107年度偵緝字第2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扣案之仿冒「HELLOKITTY」商標圖樣保鮮盒599組(1組3個,合計1,797件),因屬商標法第98條所定之專科沒收之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被告行為後,刑法關於沒收之規定,雖分別於104年12月30日、105年6月22日修正公布,且均自105年7月1日起施行;然按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是依照前揭規定,關於沒收之法律適用,自應適用裁判時即105年7月1日修正施行後之現行規定,毋庸為新舊法之比較適用。又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而商標法第98條係「專科沒收」之規定,依刑法第40條第
2項規定得單獨宣告沒收(司法院98年智慧財產法律座談會提案及研討結果刑事訴訟類第5號研討結果參照)。
三、經查,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前因追訴權時效完成業經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07年1月22日以107年度偵緝字第2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乙節,有該案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又被告違反商標法乙案所遭查扣之含有「HELLOKITTY」商標圖樣之保鮮盒
599組(1組3個,合計1,797件)為仿冒品,有台灣國際專利法律事務所鑑定報告書及中華民國商標註冊證等件(見94年度偵字第1047號卷第22-27頁)存卷可查,足認上開仿冒「HELLOKITTY」商標圖樣之保鮮盒599組(1組3個,合計1,797件)確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而為專科沒收之物,揆諸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
2條第2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6月29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劉桂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7年6月29日
書記官許懿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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