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附民字第6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附民字第6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因竊盜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9年度附民字第610號原告 鄭宇辰 被告 吳可恩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109年度易字第80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1月9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陳勇松
法官宋雲淳法官張谷瑛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周豫杰中華民國109年11月13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