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家聲字第23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家聲字第2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家聲字第234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葉和盛
葉和德 葉翰廷 相對人即債權人 葉淑靜
葉淑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限期起訴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前揭規定於假處分準用之,並為家事訴訟事件保全程序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第533條、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71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主張債權人為保全對於債務人之請求,聲請本院准予假處分後,迄未起訴等情,業據提出本院109年度家全字第13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家抗字第89號裁定在卷可憑,堪信為實在。從而,債務人聲請限期命債權人起訴,核與前開規定相符,自應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1月9日
家事法庭法官潘英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9年11月9日
書記官周玉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