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80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8081號債權人 吳朝枝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祭祀公業 張鎮江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祭祀公業張鎮江之設立登記資料及法定代理人為 張良欽 之釋明資料。
㈡確認利息起算日自「民國110年11月30日」是否有誤?(利
息應自約定清償期「翌日」起算)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1年4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翁卉穎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