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附民字第30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因竊盜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9年度附民字第307號第308號原告 吳沛臻
廖怡甄 被告 吳智仁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109年度易字第433號、第434號),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書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吳智仁被訴竊盜案件,業經本院以109年度易字第433號、第434號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揆諸前揭規定,原告等提起附帶之民事訴訟自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1月9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莊書雯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呂欣穎中華民國109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