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66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663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上列聲請人與 甘美玲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向債務人請求按年息百分之15.99計算利息之依據。
二、請提出帳務明細表或其他相關債權釋明文件。(需有總請求金額之記載)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1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