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交附民字第4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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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交附民字第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交附民字第42號原告 洪芊芊 訴訟代理人 洪居發 被告 邱馨儀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5年度審交易字第18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此經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茲認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案情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爰依首揭規定之意旨,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8月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涂裕洪
法官麥元馨法官劉明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1日
書記官蔡語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