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斗小字第118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
訴訟代理人 陳敬文
被 告 承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晉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9月1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仟玖佰元,及自民國一○九年六月十五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9月8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楊鑫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得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9月8日
書記官張清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