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3年附民字第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41號原告 李文忠 被告 黃皓謙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12年度易字第4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於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此為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
二、本件被告被訴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請求項目尚待調查審認,足認其案情確係複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3月2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連發
法官魏玉英法官林敬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梨香中華民國113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