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上字第32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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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上字第3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確認合夥關係存在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12年度上字第328號上訴人 李筱婷 住○○市○區○○街00巷0號訴訟代理人 林亮宇 律師複代理人 陳虹羽 律師被上訴人 李育真 訴訟代理人 陳琮涼 律師
胡伯安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合夥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並指定於民國113年5月7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第28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22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綵君
法官吳崇道法官高士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梁棋翔中華民國113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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