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聲字第21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214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翔平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10年執聲付字第7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翔平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受刑人王翔平前經本院以99年度聲字第156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5月確定,又經本院以103年度聲字第181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10月確定,自民國100年11月3日起入監接續執行上開有期徒刑,嗣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有該部矯正署110年5月21日法矯署教字第11001543491號函及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參,茲聲請人聲請准予受刑人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5月26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陳如玲
法官廖建瑜法官蔡如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郁珊中華民國110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