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聲字第21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213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馮福枝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10年執聲付字第7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馮福枝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受刑人馮福枝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88年度重訴字第14號判決判處無期徒刑,上訴後經本院以88年度上重訴字第60號判決撤銷原判決,改判處無期徒刑,復經最高法院以89年度台上字第1611號判決撤銷原判決,改判處無期徒刑確定,自民國89年4月14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核准假釋,有該部矯正署110年5月21日法矯署教字第11001549531號函及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暨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本院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5月26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陳如玲
法官廖建瑜法官蔡如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郁珊中華民國110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