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217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2174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務人 楊淑娟 債務人 徐顯宗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楊淑娟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參拾陸萬捌仟伍佰參拾肆元,及其中參拾肆萬玖仟陸佰參拾捌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點七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楊淑娟、徐顯宗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貳萬捌仟貳佰捌拾捌元,及其中貳萬柒仟陸佰伍拾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點七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3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