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士簡字第142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美秀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
偵字第194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蔡美秀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
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六合彩簽注單壹張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併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66條、第268條、第55條、第41條第
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3月20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陳介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3月20日
書記官范煥堂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66條第1項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000元以下罰
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罰金已提高30
倍)
刑法第268條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罰金已提高30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