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447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447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447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即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叁萬玖仟玖佰叁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叁萬壹仟零貳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息總額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壹仟伍佰伍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息總額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2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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