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446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446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446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甲○○相對人即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萬柒仟伍佰元,及各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2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編號│金額(新臺幣)│利息起算日│支票號碼│├──┼───────┼──────┼─────┤│一│72,500元│98年7月27日│UA0000000│├──┼───────┼──────┼─────┤│二│72,500元│98年8月26日│UA0000000│├──┼───────┼──────┼─────┤│三│72,500元│98年9月28日│UA0000000│├──┼───────┼──────┼─────┤│四│72,500元│98年10月26日│UA0000000│├──┼───────┼──────┼─────┤│五│72,500元│98年11月26日│UA0000000│├──┼───────┼──────┼─────┤│六│72,500元│98年12月28日│UA0000000│├──┼───────┼──────┼─────┤│七│72,500元│99年1月26日│UA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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