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繼字第12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繼字第1264號聲明人甲○○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聲明人以書面通知同順位未拋棄繼承人(即 莊茂松 、 莊曜光 、 莊淑雯 )之文件(例如存證信函或具名已知悉其拋棄繼承之聲明書)。
中華民國98年11月30日
家事庭法官朱盈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明株中華民國98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