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度繼字第125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繼字第12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繼字第1259號聲明人己○○
樓辛○○上一人法定代理人丙○○聲明人寅○○
甲○○
號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戊○○法定代理人乙○○聲明人癸○○
子○○壬○○兼上三人共同法定代理人丑○○法定代理人丁○○○聲明人未○○
卯○○巳○○兼上三人共同法定代理人午○○○法定代理人辰○○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被繼承人庚○○之除戶戶籍謄本。
二、 陳報 除聲明人寅○○、午○○○、丑○○外,被繼承人是否尚有其他子女(即被繼承人庚○○與配偶 陳秀珍 所生子女),並提出其等之最新戶籍謄本;已歿者,檢附除戶戶籍謄本。
三、 洪鍾珍 妹之最新戶籍謄本。
四、 洪萬得 之除戶戶籍謄本。
五、辰○○之最新戶籍謄本。
六、聲明人以書面通知同順位或次順位未拋棄繼承人之文件(例如存證信函或具名已知悉其拋棄繼承之聲明書,且須以全體聲明人名義為通知)。
中華民國98年11月30日
家事庭法官朱盈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明株中華民國98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