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4006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4006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40064號債權人 杜鳳嬌 債權人 陳劉秀鳳 債權人 張玉雲 債權人 姚秀春 債務人精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品澤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杜鳳嬌清償新臺幣貳拾叁萬玖仟元。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陳劉秀鳳清償新臺幣貳拾叁萬玖仟元。
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姚秀春清償新臺幣貳拾叁萬玖仟元。
㈣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張玉雲清償新臺幣貳拾萬壹仟陸佰捌拾陸元。
㈤債務人應督促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10年1月6日
書記官黃珮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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