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勞簡字第18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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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勞簡字第1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勞簡字第187號原告 吳茗宏 被告馨圓餐飲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鴻志 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原告前對被告起訴請求給付資遣費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1月30日以109年度勞補字第542號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810元,此項裁定已於109年12月18日寄存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茲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月6日
勞動法庭法官莊毓宸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1月6日
書記官趙振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