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附民字第10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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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附民字第1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附民原告戊○○附民被告甲○○
另案在屏東看守所羈押中乙○○丙○○
另案在屏東看守所羈押中丁○○上列被告等因96年度簡字第953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原告請求項目眾多,足認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8月7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石家禎
法官李宜娟法官林家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8月7日
書記官陳蓉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