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12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123號聲請人甲○○代理人 林李舞花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96年3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100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6年2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3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靜芬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6年3月29日
書記官阮弘毅┌──────────────────────────────────────────────────┐│股票及其它證券附表:95年度催字第1007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1│林姓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林姓甲股字第255.256.257.258││4│4│││││號│││││├─┼───────────────┼──────────────┼────┼───┼────┼───┤│2│林姓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林姓乙股字第105號││1│5││├─┼───────────────┼──────────────┼────┼───┼────┼───┤│3│林姓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林姓丙股字第0446號││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