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72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723號聲請人瑞契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313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3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4月3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匡偉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8年4月30日
書記官巫玉媛┌────────────────────────────────────────────────────────┐│附表:98年度除字第72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新巨企業股份有限公│兆豐商業銀行新店分│97年12月5日│93,681元│HTB0000000││││司│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