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7年度重秩字第133號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裁定   97年度重秩字第133號
移送機關  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
被移送人  甲○○
      乙○○
      丙○○
      戊○○
      丁○○
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97年6月1日
北縣警新偵字第0970025028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乙○○、丙○○、戊○○、丁○○均吸食煙毒或麻醉藥
品以外之迷幻物品K他命,各處拘留壹日。
扣案之三級毒品K他命壹包(淨重零點六六公克)、K他命殘渣
袋柒包及含有K他命成份香煙壹枝均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被移送人甲○○自民國(下同)94年起至97年4月
9日2時許止、被移送人乙○○自97年4月9日至同月日1時
許止、被移送人丙○○自97年1月21日起至同年4月9日1時
許止、被移送人戊○○自97年4月9日2時起至同年月日3時
許止、被移送人丁○○自97年1月起至同年4月9日2時許止

(二)地點:台北縣新莊市○○路○段○○號(首部曲KTV地下1
樓108包廂)。
(三)行為: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K他命。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甲○○、乙○○、丙○○、戊○○及丁○○於警
詢時之自白。
(二)經警於97年4月2日3時於上開地點查獲。
(三)自願受搜索同意書、台北縣警察局新莊分局搜索扣押筆錄
(載明扣押三級毒品K他命共計1包,淨重0.66公克、K
他命殘渣袋7包及含有K他命成份香煙1枝)及台灣檢驗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書呈現陽性反應
附卷可稽。
(四)員警於前揭時地,並於現場扣得被移送人甲○○所有三級
毒品K他命1包(淨重0.66公克)、K他命殘渣袋7包及含
有K他命成份香煙1枝為證。
三、扣案之三級毒品K他命1包(淨重0.66公克)、K他命殘渣
袋7包及含有K他命成份香煙1枝為被移送人甲○○所有,且
為供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行為所用之物,爰併予宣告沒入,
附此敘明。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6條第1款、第22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97年6月5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張瑜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法院書記官馬秀芳
中  華  民  國97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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