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97年度豐簡聲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豐簡聲字第15號
聲 請 人 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民安瓦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丁○○、乙○
○、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專利權人,因專利權被侵害而
涉訟,請鈞院依臺灣高等法院82年度聲字第45號、臺灣臺中
地方法院85年度救字第18、19號,准予訴訟救助前例,准許
本件訴訟救助等語。
二、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
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
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109條第2項
、第284條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就其與相對人民安瓦斯實
業股份有限公司、 許格非 、乙○○、甲○○間請求損害賠償
事件,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惟查聲請人並未提出可以使法
院信其主張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實為真實,並能即時調
查之證據,以釋明之,其聲請尚乏依據,不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黃峻隆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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