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4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405號原告丙○○訴訟代理人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75,986元(
792.07×5,300×1/2=2,575,986,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54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2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望民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於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不服,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12月10日
書記官陳慶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