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16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六五號
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庚○○
巳○○壬○○右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四八0四、四八0五號,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五一五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庚○○共同連續毀越安全設備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貳年。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叁年。扣案之銀色鯉魚鉗壹支沒收。
巳○○共同以犯竊盜罪為常業,累犯,處有期徒刑貳年。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叁年。扣案之紅色鯉魚鉗壹支、油壓剪壹支及手套壹雙均沒收。
壬○○共同連續毀越安全設備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叁年。
事實
一、庚○○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八十五年度訴字第二九九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確定,於八十六年十月二十三日執行完畢;巳○○前因傷害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八十八年度上易字第一九0三號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確定,於八十八年十一月十三日執行完畢;壬○○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基簡字第五一九號判處有期徒刑五月確定,於九十年十月十六日執行完畢。 詎渠 三人均不知悛悔,庚○○、壬○○二人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巳○○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並恃竊盜以維生之常業竊盜犯意,庚○○單獨一人犯有如附表一所載之竊盜行為;庚○○與壬○○二人基於共同竊盜之犯意連絡,除共同犯有如附表二所載之竊盜行為外,另共同犯有如附表三所載之侵入住宅行為;庚○○與巳○○二人基於共同竊盜之犯意連絡,共同犯有如附表四所載之竊盜行為;壬○○基於幫助庚○○竊盜之犯意,二人各犯有附表五所載之幫助竊盜、竊盜行為;巳○○單獨一人犯有如附表六所載之竊盜行為。嗣於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左右,巳○○、壬○○在基隆市○○路○○○巷○○○號地○○住處後方,共同著手開啟鐵門未果,尚未及著手竊盜行為時,即為地○○發覺報警處理,而為警查獲,並扣得庚○○所有供竊盜所用之銀色鯉魚鉗一支、巳○○所有供竊盜所用之紅色鯉魚鉗一支、油壓剪一支及手套一雙,警員並循線查獲庚○○。
二、案經被害人甲○○、辛○、地○○訴由基隆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右揭事實,業據被告庚○○、巳○○及壬○○自白不諱,核與告訴人甲○○、辛○、地○○及被害人戊○○、戌○○、丙○○、申○○、酉○○、宇○○、午○○、子○○、黃○○、玄○○、未○○、宙○○、天○○、 吳村江 、 江雅如 、丑○○、寅○○、 曾紅菊 、乙○○、亥○○、卯○○、癸○○、辰○○等人於警訊中指訴及陳述之情節相符,並有贓物認領保管收據四紙、金飾買入登記簿影本五紙附卷可稽,且有被告庚○○、巳○○所有供竊盜所用之鯉魚鉗二支、油壓剪一支及手套一雙扣案可佐,足認被告三人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本案罪證明確,被告三人之犯行均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罪刑:㈠被告庚○○部分:
查被告庚○○所為附表一、附表二(扣除編號六、七)、附表四(扣除編號四、五)及附表五之行為,均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之毀越安全設備竊盜罪;被告庚○○所為附表二編號六、七及附表四編號四之行為,均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二項、第一項第二款之毀越安全設備竊盜未遂罪;被告庚○○所為附表四編號五之行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之竊盜罪;被告庚○○所為附表二編號十二之行為,另據被害人甲○○提出侵入住宅及毀損之告訴,此部分行為亦犯有刑法第三百零六條第一項之侵入住宅罪及同法第三百五十四條之毀損罪;被告庚○○所為附表三之行為,業據被害人辛○提出侵入住宅之告訴,核係犯刑法第三百零六條第一項之侵入住宅罪。被告庚○○所為上開數加重竊盜既遂、未遂、普通竊盜行為,均時間緊接,所犯基本構成要件相同之罪,顯係出於概括之犯意為之,為連續犯,應依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以連續毀越安全設備竊盜之一罪論,並加重其刑。被告庚○○所為上開數侵入住宅行為,時間緊接,所犯罪名相同,顯係出於概括之犯意為之,為連續犯,應依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以連續侵入住宅之一罪論,並加重其刑。被告庚○○所犯上開連續毀越安全設備竊盜、連續侵入住宅與毀損三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為牽連犯,應從一重之連續毀越安全設備竊盜罪處斷。被告庚○○有事實欄所載之科刑執行情形,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五年內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本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四十七條規定遞予加重其刑。又被告庚○○所犯如附表二、附表三之行為,與被告壬○○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以共同正犯論處。被告庚○○所犯如附表四之行為,與被告巳○○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亦應以共同正犯論處。爰審酌被告庚○○時值壯年,不思正途謀生,多次以毀越安全設備侵入住宅方式行竊,對被害人居家安全造成嚴重威脅,且竊盜所得財物價值不斐,另審酌其於犯罪後自白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儆。扣案之銀色鯉魚鉗壹支,屬被告庚○○所有,供渠竊盜所用之物,業據被告庚○○供明在卷,爰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宣告沒收。
㈡被告巳○○部分:
按刑法上所謂常業犯者,乃以同一犯罪行為之意思反覆為之而成立;又刑法上之常業犯,祇須有賴某種犯罪為生活,而有事實上之表現為已足,不以犯罪時間之長短為標準,亦不以專賴該犯罪為唯一生活依憑之必要,縱令尚有其他職業,仍無礙於常業犯之成立(最高法院十九年上字第二0三號判例、八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二九一六號判決可資參照)。查被告巳○○自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日行竊時起,迄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日未及著手竊盜而為警查獲時止,期間均無工作待業中,此一期間係靠竊盜所得及家人供給充生計來源等情,業據被告巳○○自承在卷(見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五一五號卷第四0頁),且被告巳○○於短短一個月期間,連續侵入他人住處竊盜達十件(詳如附表四、附表六),顯係以竊盜營生無誤。查被告巳○○所為附表四、附表六之行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條之常業竊盜罪;被告巳○○所為附表六編號三之行為,另據被害人地○○提出侵入住宅之告訴,此部分行為亦犯有刑法第三百零六條第一項之侵入住宅罪。被告所犯上開二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為牽連犯,應從一重之常業竊盜罪處斷(常業竊盜罪之性質,本具連續性,被告行竊數次,不發生連續犯之問題)。被告巳○○僅有一次侵入住宅犯行為被害人地○○提出告訴,已如上述,公訴人亦未追訴渠其餘之侵入住宅犯行(欠缺追訴條件),卻於起訴書中指稱被告巳○○多次侵入住宅犯行應依連續犯論處,容有未洽,附此敘明。被告巳○○有事實欄所載之科刑執行情形,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五年內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本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加重其刑。又被告巳○○所犯如附表四之行為,與被告庚○○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以共同正犯論處(常業竊盜為實質上一罪,主文仍需諭知共同並引用刑法第二十八條之條文)。爰審酌被告巳○○時值壯年,不思正途取財,竟恃行竊維生,嚴重危害治安,竊盜所得財物價值不斐,並審酌渠於犯罪後自白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儆。扣案之紅色鯉魚鉗壹支、油壓剪壹支及手套壹雙,係屬被告巳○○所有,供渠竊盜所用之物,業據被告巳○○供明在卷,爰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宣告沒收。
㈢被告壬○○部分:
查被告壬○○所為附表二(扣除編號六、七)之行為,均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之毀越安全設備竊盜罪;被告壬○○所為附表二編號六、七之行為,均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二項、第一項第二款之毀越安全設備竊盜未遂罪;被告壬○○所為附表五之行為,係犯刑法第三十條、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之幫助毀越安全設備竊盜罪;被告壬○○所為附表二編號十二之行為,另據被害人甲○○提出侵入住宅及毀損之告訴,此部分行為亦犯有刑法第三百零六條第一項之侵入住宅罪及同法第三百五十四條之毀損罪;被告壬○○所為附表三之行為,業據被害人辛○提出侵入住宅之告訴,核係犯刑法第三百零六條第一項之侵入住宅罪。被告壬○○所為上開數加重竊盜既遂、未遂、幫助加重竊盜行為,均時間緊接,所犯基本構成要件相同之罪,顯係出於概括之犯意為之,為連續犯,應依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以連續毀越安全設備竊盜之一罪論,並加重其刑。被告壬○○所為上開數侵入住宅行為,時間緊接,所犯罪名相同,顯係出於概括之犯意為之,為連續犯,應依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以連續侵入住宅之一罪論,並加重其刑。被告所犯上開連續毀越安全設備竊盜、連續侵入住宅與毀損三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為牽連犯,應從一重之連續毀越安全設備竊盜罪處斷。被告壬○○有事實欄所載之科刑執行情形,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五年內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本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四十七條規定遞予加重其刑。又被告壬○○所犯如附表二、附表三之行為,與被告庚○○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以共同正犯論處。爰審酌被告壬○○時值壯年,不思正途謀生,多次以毀越安全設備侵入住宅方式行竊,對被害人居家安全造成嚴重威脅,且竊盜所得財物價值不斐,另審酌其於犯罪後自白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儆。
三、保安處分:檢察官請求對被告三人併予宣告強制工作之保安處分。查被告庚○○前已因竊盜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確定,並於八十六年十月二十三日執行完畢等情,業如上述,此次渠行竊次數多達二十餘次,顯見渠有犯罪之習慣,實有施以保安處分矯治之必要,爰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諭知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處所強制工作三年,以資矯正。次查被告巳○○係
以犯竊盜罪為常業,已如前述,實有施以保安處分矯治之必要,爰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諭知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處所強制工作三年,以資矯正。末查被告壬○○長期沉迷毒品戕害身心,經多次勒戒、戒治仍無法斷癮等情,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渠身染毒癮,僅因缺錢花用,即再三以侵入住宅方式行竊, 渠顯 有犯罪之習慣,亦有施以保安處分矯治之必要,亦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諭知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處所強制工作三年,以資矯正。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項、第三百二十二條、第三百零六條第一項、第三百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第五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條、第五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熊南彰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王福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書記官李國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三日【附錄論罪法條】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
犯竊盜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條以犯竊盜罪為常業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三百零六條第一項: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庚○○單獨一人竊盜┌─┬────┬─────┬───┬───┬─────┬─────┬───┐│編│行竊時間│地點│行為人│被害人│行竊方法│竊得財物│備註││號││││││││├─┼────┼─────┼───┼───┼─────┼─────┼───┤││九十一年│基隆市中山│庚○○│辰○○│逾越窗戶侵│現金三、四│││一│十月一日│三路三巷三│││入│百元、金項││││上午不詳│十五號││││鍊一條、金││││時間│││││戒指二只││└─┴────┴─────┴───┴───┴─────┴─────┴───┘【附表二】庚○○與壬○○共同竊盜┌─┬────┬─────┬───┬───┬─────┬─────┬───┐│編│行竊時間│地點│行為人│被害人│行竊方法│竊得財物│備註││號││││││││├─┼────┼─────┼───┼───┼─────┼─────┼───┤││九十一年│基隆市定國│庚○○│戌○○│以鯉魚鉗破│現金三萬餘││││十月初某│街一一九巷│壬○○││壞鐵窗,再│元│││一│日上午十│五十二號│││以木棍撬開│││││時許││││鐵窗後逾越│││││││││窗戶進入│││├─┼────┼─────┼───┼───┼─────┼─────┼───┤││九十一年│基隆市定國│庚○○│丙○○│以鯉魚鉗破│撲滿三個、││││十月中旬│街八十三巷│壬○○││壞鐵窗,再│現金五千餘│││二│某日上午│七十六號│││以木棍撬開│元││││十時許││││鐵窗後逾越│││││││││窗戶侵入│││├─┼────┼─────┼───┼───┼─────┼─────┼───┤││九十一年│臺北縣瑞芳│庚○○│酉○○│徒手破壞鐵│現金二萬餘│││三│十月○○○鎮○○路二│壬○○││窗後逾越窗│元、假手鍊││││日上午不│十四之一號│││戶侵入│一條││││詳時間│││││││├─┼────┼─────┼───┼───┼─────┼─────┼───┤││九十一年│基隆市八德│庚○○│宇○○│以鯉魚鉗破│現金一萬七││││十月底某│路六十號│壬○○││壞鐵窗,再│千餘元│││四│日上午不││││以鐵管撬開│││││詳時間││││鐵窗後逾越│││││││││窗戶侵入│││├─┼────┼─────┼───┼───┼─────┼─────┼───┤││九十一年│基隆市基金│庚○○│午○○│以鯉魚鉗破│現金一千餘││││十一月初│一路一一二│壬○○││壞鐵窗,再│元、行動電│││五│某日上午│巷一一0弄│││以木棍撬開│話一具││││十時許│三號│││鐵窗後逾越│││││││││窗戶侵入│││├─┼────┼─────┼───┼───┼─────┼─────┼───┤││九十一年│基隆市安一│庚○○│子○○│以鯉魚鉗破│物色並搜刮││││十一月中│路二一0巷│壬○○││壞鐵窗,再│後並未竊得│││六│旬某日上│二十三號│││以木棍撬開│任何財物││││午十時許││││鐵窗後逾越│││││││││窗戶侵入│││├─┼────┼─────┼───┼───┼─────┼─────┼───┤││九十一年│臺北縣萬里│庚○○│黃○○│以鯉魚鉗破│物色並搜刮││││十一月中│鄉中福村二│壬○○││壞廚房鐵窗│後並未竊得│││七│旬某日中│十七之一號│││,再以木棍│任何財物││││午不詳時││││撬開後逾越│││││間││││窗戶侵入│││├─┼────┼─────┼───┼───┼─────┼─────┼───┤││九十一年│基隆市基金│庚○○│戊○○│以鯉魚鉗破│現金四千元││││十一月十│二路一巷七│壬○○││壞鐵窗,再│項鍊四條、│││八│九日上午│號│││以木棍撬開│戒指二只、││││十一時許││││鐵窗後逾越│紀念金牌一││││││││窗戶侵入│面││├─┼────┼─────┼───┼───┼─────┼─────┼───┤││九十一年│基隆市中平│庚○○│玄○○│以鯉魚鉗破│現金一萬餘││││十一月底│街一一八號│壬○○││壞鐵窗,再│元、撲滿一│││九│某日上午││││以木棍撬開│個││││不詳時間││││鐵窗後逾越│││││││││窗戶侵入│││├─┼────┼─────┼───┼───┼─────┼─────┼───┤││九十一年│基隆市西定│庚○○│未○○│以鯉魚鉗破│行動電話一││││十二月初│路一三二巷│壬○○││壞鐵窗,再│具│││十│某日上午│五十三號│││以木棍撬開│││││不詳時間││││鐵窗後逾越│││││││││窗戶侵入│││├─┼────┼─────┼───┼───┼─────┼─────┼───┤││九十一年│基隆市定國│庚○○│宙○○│以鯉魚鉗破│現金一萬四││││十二月二│街八十三巷│壬○○││壞鐵窗,再│千餘元、筆│││十│日上午不│七十二號│││以木棍撬開│記型電腦一│││一│詳時間││││鐵窗後逾越│部、行動電││││││││窗戶侵入│話一具、金│││││││││牌十五面、│││││││││戒指二只││├─┼────┼─────┼───┼───┼─────┼─────┼───┤││九十一年│基隆市仁一│庚○○│甲○○│打破廚房窗│現金一萬五│被害人││十│十二月十│路一0七巷│壬○○││戶後逾越侵│千元、金飾│提出告││二│日上午十│三十一號│││入│一批(數量│訴│││一時許│││││不詳)││├─┼────┼─────┼───┼───┼─────┼─────┼───┤││九十一年│基隆市新西│庚○○│天○○│毀損、逾越│現金一萬四│││十│十二月九│街二0七巷│壬○○││廚房鋁窗後│千餘元、金│││三│日上午八│十五號│││侵入│飾一批(數││││時許│││││量不詳)││└─┴────┴─────┴───┴───┴─────┴─────┴───┘【附表三】庚○○與壬○○共同竊盜然尚未著手┌─┬────┬─────┬───┬───┬─────┬─────┬───┐│編│行竊時間│地點│行為人│被害人│行竊方法│竊得財物│備註││號││││││││├─┼────┼─────┼───┼───┼─────┼─────┼───┤││九十一年│基隆市定國│庚○○│辛○│逾越未關之│侵入後旋即│被害人│││十二月初│街一一三號│壬○○││窗戶侵入│為被害人發│提出侵││一│某日上午│││││覺而逃逸,│入告訴│││八時許│││││未竊得任何│││││││││財物││└─┴────┴─────┴───┴───┴─────┴─────┴───┘【附表四】庚○○與巳○○共同竊盜┌─┬────┬─────┬───┬───┬─────┬─────┬───┐│編│行竊時間│地點│行為人│被害人│行竊方法│竊得財物│備註││號││││││││├─┼────┼─────┼───┼───┼─────┼─────┼───┤││九十一年│基隆市中山│庚○○│丑○○│以鯉魚鉗破│現金一百餘││││十一月二│二路五十一│巳○○││壞鐵窗,再│元、DVD│││一│十日上午│巷一0九號│││以鐵棍撬開│光碟機一台││││十一時許││││鐵窗後逾越│││││││││窗戶侵入│││├─┼────┼─────┼───┼───┼─────┼─────┼───┤││九十一年│基隆市中華│庚○○│寅○○│以木棍撬開│現金一萬餘│││二│十一月二│路九十七巷│巳○○││鐵窗後逾越│元、哈電族││││十一日上│三十二號│││窗戶進入│翻譯機一台││││午十時許│││││││├─┼────┼─────┼───┼───┼─────┼─────┼───┤││九十一年│基隆市文化│庚○○│曾紅菊│以鯉魚鉗破│現金八百餘││││十二月初│路九十巷六│巳○○││壞鐵窗,再│元、戒指一│││三│某日上午│號│││以木棍撬開│只、耳環一││││十一時許││││鐵窗後逾越│對││││││││窗戶侵入│││├─┼────┼─────┼───┼───┼─────┼─────┼───┤││九十一年│基隆市中山│庚○○│乙○○│破壞後門汽│物色並搜刮││││十二月初│三路三巷十│巳○○││窗逾越侵入│後並未竊得│││四│某日上午│二號││││任何財物││││十一時許│││││││├─┼────┼─────┼───┼───┼─────┼─────┼───┤││九十一年│基隆市通仁│庚○○│亥○○│大門未上鎖│現金五千餘││││十二月三│街八十四巷│巳○○││,二人直接│元、行動電│││五│日上午十│八十九號│││侵入│話一具戒指││││一時許│││││二只││├─┼────┼─────┼───┼───┼─────┼─────┼───┤││九十一年│基隆市文明│庚○○│卯○○│以鯉魚鉗破│行動電話一││││十二月十│路五十六號│巳○○││壞鐵窗,再│具、七星香│││六│三日上午││││以木棍撬開│煙二條││││不詳時間││││鐵窗後逾越│││││││││窗戶侵入│││├─┼────┼─────┼───┼───┼─────┼─────┼───┤││九十一年│基隆市文化│庚○○│癸○○│以木棍毀損│現金一千二││││十二月十│路一0八巷│巳○○││、撬開鐵窗│百元、項鍊│││七│六日上午│三十四之八│││後逾越窗戶│一條、戒指││││十一時許│號│││侵入│二只││└─┴────┴─────┴───┴───┴─────┴─────┴───┘【附表五】壬○○幫助庚○○竊盜┌─┬────┬─────┬───┬───┬─────┬─────┬───┐│編│行竊時間│地點│行為人│被害人│行竊方法│竊得財物│備註││號││││││││├─┼────┼─────┼───┼───┼─────┼─────┼───┤││九十一年│基隆市中山│庚○○│申○○│由庚○○以│現金一千餘│壬○○│││十月中旬│一路七十三│壬○○││鯉魚鉗破壞│元、領帶夾│知悉吳│││某日上午│巷五十五號│││鐵窗後逾越│及金墜子各│ 基正 欲│││十時許││││窗戶侵入│一個│前往行│││││││││竊,並││一│││││││由林以│││││││││機車載│││││││││吳至現│││││││││場後,│││││││││林旋即│││││││││離去│└─┴────┴─────┴───┴───┴─────┴─────┴───┘【附表六】巳○○單獨一人竊盜┌─┬────┬─────┬───┬───┬─────┬─────┬───┐│編│行竊時間│地點│行為人│被害人│行竊方法│竊得財物│備註││號││││││││├─┼────┼─────┼───┼───┼─────┼─────┼───┤││九十一年│基隆市信二│巳○○│己○○│以徒手搬開│現金八十餘││││十二月初│路三十六巷│││鐵門旁朽木│元、項鍊二│││一│某日上午│四十號│││後隨即破壞│條、耳環二││││十一時許││││鐵門侵入│對││├─┼────┼─────┼───┼───┼─────┼─────┼───┤││九十一年│基隆市福民│巳○○│丁○○│以鯉魚鉗破│戒指二只、││││十二月十│街六十九巷│││壞後方鐵窗│項鍊二條、││││二日上午│十一號│││,再以木棍│墜子一個、│││二│十時許││││撬開鐵窗後│手鍊二條、││││││││逾越窗戶進│撲滿一個││││││││入│││├─┼────┼─────┼───┼───┼─────┼─────┼───┤││九十一年│基隆市東信│巳○○│地○○│逾越牆垣及│項鍊一條、│被害人│││十二月十│路一八0巷│││後方未關窗│戒指一只、│提出告│││七日上午│八十四號│││戶侵入│手鍊及飾品│訴│││十時許│││││各一串、紀│││三││││││念套幣十三│││││││││套、紀念硬│││││││││幣一百二十│││││││││五個、現金│││││││││四千餘元、│││││││││手提袋一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