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3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3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款項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331號原告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法定代理人VictorHsieh原告 謝諒 獲上列原告與被告華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款項等事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款規定,表明訴訟標的(即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所依據之法條或法律關係為何?)。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3款規定,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依本院內湖簡易庭106年度湖調字第142號事件
106年10月26日調解程序筆錄所載,原告表示將另行補正聲明,惟迄未補正)。中華民國106年11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孫曉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5日
書記官施盈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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