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3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3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304號原告 張之遠禾風 時尚診所台中店上列原告與被告自由時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林鴻邦楊政郡鄒景雯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二、三項請求被告自由時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移除於自由時報電子報刊登之新聞係請求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為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之規定應分別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參仟元;又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連帶給付貳拾萬元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貳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仟壹佰元;故本件原告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合計捌仟壹佰元(計算式:3,000+3,000+2,100=8,100)。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李可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5日
書記官洪忠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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