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附民字第19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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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附民字第1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因背信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附民字第193號原告 張麗芬 住○○市○○區○○路0段000號00樓之0被告 張麗蕙
居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0樓上列被告因110年度易字第234號背信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其中被告被訴背信及侵占部分,本院為無罪之諭知,惟原告聲請一併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8月17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余銘軒
法官姚念慈法官黃文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周豫杰中華民國111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