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2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22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2228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被告 黃建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7月31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附表產品信用卡「計息本金」之記載,應更正為如本件附表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揭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8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方祥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8月17日
書記官巫玉媛附表:(新臺幣/元)產品請求金額計息本金年利率利息起算日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備註信用卡43萬376元37萬8258元20%95年9月24日無無利息計算至清償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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