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交易字第50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交易字第50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9年度交易字第500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家銘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調偵字第115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起訴事實如附件起訴書節本)。
二、本件告訴人因交通事故告訴被告過失傷害,檢察官起訴書認被告涉犯修正前刑法第284條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規定,須告訴乃論。
三、告訴人因已由被告投保保險公司賠償其損害,於民國109年10月10日具狀撤回告訴(本院於同月19日收文),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第303條第3款、第
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0月22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陳世旻(得上訴)
書記官陳杰瑞中華民國109年10月22日【附件】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9年度調偵字第1154號被告張家銘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張家銘於民國108年11月23日9時30分,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貨車,沿臺南市○○區○○○路○○巷由西往東方向行駛,行經該路段與臺南市○○區○○○路○路口時,本應注意支線道車應暫停讓幹線道車先行,而依當時天候晴、日間自然光線、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等情狀,客觀上並無不能注意之情形,竟疏於注意,仍貿然直行,適有 謝紫彤 所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臺南市○○區○○○路由北往南方向亦行經上開路口,二車輛發生碰撞,致謝紫彤受有下巴撕裂傷2.5公分、四肢鈍傷及多處擦挫傷等傷害。
二、案經謝紫彤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移送本署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從略】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9年6月5日
檢察官董和平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9年6月11日
書記官張淑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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