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親字第1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親字第1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否認子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親字第121號原告 曹玟慧 被告 徐信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否認子女事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若干事實未臻明瞭,本院認尚有應行調查之處,而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6年12月29日上午9時25分在本院家事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2月8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文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莊凱男中華民國106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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