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8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8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勞務費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862號原告力昇環保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南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寶城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勞務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7萬4,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68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2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佩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12月11日
書記官楊郁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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