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7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7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712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臺北市士林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本院96年度士簡字第408號),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聲減字第13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民國95年12月5日,因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士簡字第408號(偵查案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毒偵字第540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7月25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朱瑞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麗容中華民國96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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