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109年度東小字第21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東小字第216號
原   告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李泰宏
被   告  張裕平  (址待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由
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損害賠償事件,因並未繳納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經本院於民國109年9月9日以109年度補字第396號裁定
命原告應於收受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並諭知如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而上開裁定已於109年9月14日送達於原告之
營業所,並付予其受僱人 顏芷珊 (見本院卷附送達證書)。因原
告迄今仍未繳納裁判費(見本院卷附之民事科查詢簡表及答詢表
),其起訴自難認為合法,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
之規定,駁回原告之訴。又本件既未有其他應向當事人徵收之訴
訟費用之支出,爰不另為訴訟費用負擔之諭知,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5日
臺東簡易庭法官簡大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5日
書記官江佳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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