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消債更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消債更字第42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陳正夫 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4年3月10日
民事庭法官黃聖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3月10日
書記官陳杰瑞附件:
(一)請提出「最新」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資料報告書(紅色聯單)、債權人清冊(綠色聯單)。
(二)提出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
(三)聲請人有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之收入項目記載日期而未說明工作收入來源及數額,請聲請人釋明聲請更生前兩年即102年3月4日起至104年3月3日止之收入狀況,請詳列工作期間之任職公司或雇主、每月薪資、及公司或雇主之聯絡方式(含公司全稱或雇主姓名、地址、電話)。
(四)聲請人之父親去世後,聲請人之繼承狀況如何?聲請人應就繼承狀況提出說明並提出繼承系統表及相關證明。另具狀向本院家事庭查詢聲請人有無向本院聲請過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並將查詢結果檢附過院參辦。
(五)提出聲請人之金融機構之存摺內頁影本,請補提出並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
(六)聲請人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七)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年(即自102年3月起至104年2月止)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八)請說明聲請人本人或受扶養親屬是否有領取保險金、社會津貼、年金等其他政府補助或其他任何機構之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並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
(九)如有以聲請人本人、受扶養親屬為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之其他財產收入如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保險單、基金、股票等其他財產收入,請一併為陳明其種類及其現值金額,並提出證明文件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