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營簡調字第27號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嘉鴻 等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起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 陳三美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陳許麵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陳連勇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查明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
二、如陳三美、陳許麵、陳連勇尚有繼承人未列為本案當事人,應追加全部繼承人(含姓名、地址、身分證號)為被告,及追加請求未辦理繼承登記之全部繼承人辦理繼承登記,並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及起訴狀繕本(按補正後被告人數檢具)。如無繼承人,則應追加該共有人之遺產管理人為被告(含姓名、地址)。否則本院將以當事人不適格為由,駁回原告之訴。
三、系爭遺產之被繼承人為何人?
四、系爭遺產之應繼分比例為何?
五、備註:本院前於民國111年4月22日業以函文命原告補正上述「一」事項,該函於111年4月28日送達於原告,惟迄今均未見復,故裁定如上。
中華民國111年6月9日
柳營簡易庭法官陳郁婷
本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9日
書記官謝靜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