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交附民字第9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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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交附民字第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103年度交附民字第98號原告 林雨利
林良青 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林若松 被告 塗苑妏 上列被告因本院103年度交易字第266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4月9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劉麗瑛
法官林士傑法官蔡家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曾右喬中華民國103年4月9日